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0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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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

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特别是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妇

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 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

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

费, 列入财政预算, 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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