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七章 选民登记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27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

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 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

迁出原选区的, 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和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列入

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实行凭

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 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选民

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

意见, 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 可

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

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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