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38

第六十五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 破坏选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 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

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 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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