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53

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

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

人口数相同的原则, 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

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人口特少的

苏木、乡、民族乡、镇, 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由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

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选举法的规

定, 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

(一) 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 每十五万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二) 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 每二万五千人

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 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增

加一名代表; 人口不足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 苏木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每一千五百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不足二千的苏木、乡、民族乡、镇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四十名。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代表名额可以增

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 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旗、县、自

治旗、苏木、乡、民族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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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定, 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 依

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 依法由旗县

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内蒙

古军区、军分区、驻军团和团以上的领导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

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

成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

规定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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