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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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
组织法),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每一选民只能参加一个选区的选举, 在一次选举中只
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
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
法》进行选举。
第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
子代表;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