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的大小, 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一个选区应选
代表超过三名的, 选举无效。
第十九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
大体相等。
第二十条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区划分: 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人口多
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少的乡、民族乡、镇, 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
选区; 乡、民族乡、镇的直属机关的人口总数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
的, 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市区、城关镇可以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居
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 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行业或系统划
分选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总数够产生一至三名代
表的, 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
联合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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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
划分: 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人口
多的村民小组或者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 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
区; 集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 乡、民族乡、
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划分
选区, 人口多的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
组织以及外省、本省其他市、县所属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驻地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参加驻地
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