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3:12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破坏选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 妨害选民和代

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 或者对于提出要

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 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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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 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需要追究法律责

任的, 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有关机构应当保密,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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