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 代
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 最多不超过三
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
直接参与党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 报上级党组
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
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根据
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负责对代表
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应责
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 应责成原选举单
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
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 获得正式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