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3:11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

的五分之四, 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

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 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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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

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 从代表中提名, 经全体代

表配酿讨论, 提文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 召开党员代

表大会的, 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

会的, 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 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

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

绍, 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

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 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 回答选举人

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 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

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

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 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

委员中推选, 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

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

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 可由本人委托非

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

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 也可

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 作出记录, 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 少于投票人数, 选举有效;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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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于投票人数,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

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 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

人数半数的, 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

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 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就票数相等

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 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对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 也可以减少名额, 不再

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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