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
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 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
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
区的妇女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
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
特殊情况下,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 必须经过妇
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
生, 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
下简称执委) 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委员( 以下简称常
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 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
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
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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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