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额及组成
第十一条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
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
例进行分配,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 照
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 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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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50% 以内, 各界妇女占50% 以上。其中,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
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 左右, 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 以上;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
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 按照执委的条件, 通
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 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 经妇
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确定执
委候选人名单, 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
人、副主席( 专兼职) 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候选人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 交全体执委酝酿讨
论, 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