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
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 应当根据本条例,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
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 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应当
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
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 年6 月1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
(党委) 规定, 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86 年9 月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