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4:49

第十七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央委员会召

集,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 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 修改团的章程;

(四) 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

常务委员会; 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 组成书记处。中央委

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

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 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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