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干部配备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4:52

第六条乡镇企业基层团组织的设置, 应与乡镇企业发展相协调,

贯彻有利于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 有利于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中

发挥作用, 有利于广泛联系青年, 有利于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的原则。

第七条乡镇企业团组织根据企业中团员的数量而设置。

(一)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支部。

(二) 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总支部, 特殊情况下, 团

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建立总支部。

(三) 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基层委员会; 特殊情况下,

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建立基层委员会。

第八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实行“以块为主, 条块结合” 的方法建

立和管理。

(一) 未设党组织的乡镇企业(特别是联户、个体等企业) 可以

不与党组织的设置完全对应的形式建立团组织, 通过上一级团组织接

受相应党组织的领导。

(二) 现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团支部, 可视该村团员、青年在村、

在企业的人数, 采取“以厂带村”、“以村带厂” 的形式建立团组织,

或扩大行政村团支部为团总支, 下设企业和农村团支部。也可厂村

并设。(

三)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 或“工业公司”

内设立团总支或基层团委, 下辖乡(镇) 办各企业团支部, 统一归乡

(镇) 团委领导。

(四) 跨乡(镇) 的联营、合资、股份等乡镇企业建立的团组织,

归企业所在地乡(镇) 团委领导。

第九条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 不是团的一级组织, 可根

据工种、班次、车间、兴趣爱好等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条乡镇企业团组织依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团

干部。(

一) 基层团委设专职团干部一人。

(二) 青年(含团员) 总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团总支部, 设半脱产

团干部一人。

(三) 在没有条件设专职团干部或半脱产团干部的乡镇企业中,

要适当缩减兼职团干部的生产、业务工作量, 保证团干部有一定时间

从事团的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团的干部应本着干部革命化、知识化、专业

化、年轻化的精神, 选拔那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熟悉企业生产经营

情况、热心青年工作、在青年中有威信、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八周岁

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党员或优秀团员担任。注意选拔那些

懂技术、懂管理的青年人才做团干部。

第十二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 每届任期一年; 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每届任期两年。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要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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