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六章 党组织和厂长(经理)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4:50

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定期

讨论、研究, 及时检查、指导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企业厂长(经理) 应主动关心团的工作, 根据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给团组织明确任务, 提供条件, 使团的工作结合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青工素质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乡镇企业党组织和厂长(经理) 应坚决支持共青团

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充

分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 逐步做到共青团的事情由共青

团自己依法(或章程) 去办。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党组织和厂长( 经理) 要在团干部配备、

报酬, 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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