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组织设置和团的干部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5:05

第十四条企业团组织根据企业团员的数量而设置。

(一)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 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特殊情况下,

团员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 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特殊情况

下, 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会员。

第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 不是一级团的组织, 可

根据青年职工的工种、班次等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七条企业团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 按照革命化、知

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 企业团委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

(二) 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 大、中型企业

团委正副书记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 团的专职干部一般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大、中型企业

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企业团干部的选拔, 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

团员选举的基本程序, 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企业下一级党政正副职

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企业团干部要专职专用。更换或长期抽调企业团的各

级组织的正副书记做其它工作, 要与上一级团组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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