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
人民团体之一, 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
联合组织, 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高举爱国主义、
社会主义的旗帜, 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 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学习现代科学技
术和文化知识; 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 引
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 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
奋发成才服务; 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
联系和团结, 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 为巩固和发展我
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促
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
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由全国性的各青
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
会的青年团体, 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
资格。
第六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 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
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
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 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
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
有不同意见, 在执行的前提下, 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 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
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
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 受处分者有请求本
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
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
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 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除特别需
要外, 常务委员当选时, 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 要求本会维
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
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
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退会前应提出
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