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第六章 团体会员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5:15

第二十七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

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

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 自愿申请, 承认本章程, 经中华全

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 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第二十九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 帮助和支持

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 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 汇报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 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一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会议

(。

三) 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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