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
位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
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 指导所属部门和系
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 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 可以补选。妇女工
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
主任一名, 副主任若干名, 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 可推选
常委若干名, 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
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 须经同级妇
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 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