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时代各城邦的政治制度与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及乌尔第三王朝不同。汉穆拉比统一后,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权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
大行政区设总督,在较大城市中任命被称为“沙卡那库”的官员,小城市任命被称为“拉比亚努姆”的官员治理。有些城市(如西帕尔等)获得一定自治权,城市商人鉴督从富裕商人家族中选出,任期1年,负责税收、运河开凿、城墙修筑、公共仓库和码头的管理等。
汉谟拉比的对内政策基本是伊新拉尔沙时期城邦政策的延续。统一过程中,汉穆拉比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是远交近攻,灵活变动结盟关系,为统一两河流域总目标服务。
阶级关系。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
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古巴比伦时代还存在其他类似穆什钦努的依附阶层。
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土地制度。
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
“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继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服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的份地的人,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继承人。
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穆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文献材料证明: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
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汉穆拉比之后即爆发了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导致国王发表解负令。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祭司阶级。
祭司是神庙的侍奉人员,负责主持祭祀活动、节庆典礼,念咒祈祷,占卜等。他们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国家一个最特殊的阶层。
美索不达米亚大部分的神,都供在庙里。因此,美索不达米亚地的庙宇也多得数不清。据统计,考古学家仅在苏美尔遗址就发掘出了3500座庙宇。
美索不达米亚人注重现世的祈福和享乐,建造神庙是为了祭祀诸神,保持和神的良好关系,以保佑风调雨顺、国泰民安。所以,一国之中,庙宇往往是仅次于王宫的最好建筑。对修建神庙,各民族都舍得花大本钱。希罗多德在他著作中描述的巴比通天塔,就是最有代表性的神庙。
既然神庙多得数不清,祭司作为神庙的侍奉人员,数量自然惊人。他们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权势显赫。
在美索不达米亚,国家的王权受到三种限制:法律、贵族和祭司。其中以祭司最有势力。国王是神的代言人,其权力由神授予,而神的代表是祭司。在老百姓眼里,人君如果不从祭司手中获得权杖,就不能称之为名正言顺。祭司代表神授权给君王时,一般都有庄严隆重的仪式。在这种神权政治下,祭司拥有极大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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