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01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

的职权外,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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