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23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

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

五的,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 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 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 至少应有代表

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

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可以适当少

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但分配给该少数民

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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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

族代表的选举, 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 适

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按照当地的民族关

系和居住状况, 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 适用前款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

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

员会的印章等, 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 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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