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六章 选区划分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26

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

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 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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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

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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