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2:39

第三十三条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

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推荐代表候选人, 要照顾到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归侨、宗

教界和其他爱国人士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

人, 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

十五。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但每一选民与其他

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 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 应当向选举委员会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推荐到其他选区的区、县机关干部代表候选人,

应当征得所在机关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上报选举委员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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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或者增减。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 将各方面推

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按选区张榜公布,

并组织选民讨论。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第三十八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

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九条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

小组讨论、协商,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

数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 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

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正式代表候

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 进行预

选, 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条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 将正式代表候选

人名单和情况, 按选区张榜公布, 并再次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第四十一条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 可以

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

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十二条各选区应当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

答选民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公民参加选举,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

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 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已经列入代表候选

人名单的, 从名单中除名; 已经当选的, 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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