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七章 选举程序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5-23 19:13:12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应当严格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 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日前, 选民小组应对选民人数进行一次核

实。在选民登记后, 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 应予增加或

注销。如原定选举日期推迟, 对新满十八周岁的选民, 应补办

登记。

第三十五条选举日前, 由选民推选出监票人和计票人。

直接选举的选票由选举委员会印制, 间接选举的选票由代表大

会主席团印制。

第三十六条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外出或因病不能参加原选区

选举的,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为

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

代为投票。

第三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 选民根

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八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 按照

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 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

的, 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进行选举;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 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在本选区

投票结束后一次计票, 并于当日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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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三十九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 投票选

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时, 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律采用无记名投

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

第四十一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

对票,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 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

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少于

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三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选区全体

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

民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以得

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

候选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 不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 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 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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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当选。

第四十四条投票选举时, 主持人应向选民或者全体代表报

告本选区的选民人数或者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人数、参加投票的人

数和委托投票的人数, 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说明应选的代

表名额、投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然后当众检查票箱, 依次投票

选举。

第四十五条投票结束后, 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

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 作出记录, 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主持选举的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

法和本实施细则确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

公布。

选区或选举单位对选出的代表要填好代表登记表报送选举委员

会或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

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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