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选出的省、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 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
选无效, 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确认当选的代表,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
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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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四十八条选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 提出代表当
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代表的资
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
公布代表名单。
对确认当选的代表,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当选
证书。
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二) 选区的选民人数和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出席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人数, 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
(
;
三)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四) 选出的代表是否超出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应选代表名额;
(五) 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六) 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七) 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