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 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
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 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
行预选, 产生候选人人选, 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
不低于5%。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 采
用两张选票。一张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选票; 一张为常务委员候
选人选票。一次投票, 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选举时, 参选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 选举有效; 收
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
人数, 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 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
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 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 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
参选人按照参选人的意志代写。
第二十四条选举时, 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 当场打开票箱, 清点票数, 并由总
监票人将选票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
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选举时, 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
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
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
名额时, 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以反
对票少者当选; 若反对票也相等时, 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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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投票完毕, 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
果, 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计票完毕, 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
果, 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
笔划为序宣布。
第二十九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因工作需要选举主席、
副主席、常务委员时, 如执委在选举期间不能到会参选, 经常务委
员会同意, 可以书面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代为投票。每一
参选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执委总数
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