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
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 由同级妇女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
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由各级妇女联
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 要充分体现选举
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
行选举; 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 产生候选人名单, 再
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
会的决议, 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密切联系妇女群众, 努
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 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
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 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
需要, 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
女工作岗位后, 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
会决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
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
区妇女联合会, 地区妇女联合会, 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