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
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每五
年举行一次, 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 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
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
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 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
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
间的领导机构,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定期向
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 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 由常务委员会推选
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 主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