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
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
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
一次, 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经执行委
员会讨论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 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定
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
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
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 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
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
的领导机构,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定期向执
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在
特殊情况下, 可提前或推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