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耻扬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隆重举行

三、筹委会展开工作 领取口令

发布时间:2019-06-25 11:01:43

●李鹏说:“我们对这次选举的顺利进行和董建华的当选,表示热烈的祝贺。”

●董建华说:“我希望所有参与香港社会工作的人士都能关心国家、爱国爱港,这是天经地义的要求。”

●江泽民说:“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实现‘一国两制’,完成祖国统一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 筹委会展开工作

筹委会决定成立立法会

1996年3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主任委员钱其琛发表讲话。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临时立法会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工作情况的报告。

这次会议讨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指出: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议员以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主体,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筹委会确定。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其他条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任务是:

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6、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主席参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6名香港委员的提名;

7、其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处理的事项。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实施。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

在这次会议上,委员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出解释。

会议公报指出: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问题是香港社会提出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筹委会对此作出过渡性安排是必要的。

会议指出,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广大同胞和社会各界普遍希望届时在香港举办各类庆祝活动,因此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将有利于统一筹划、组织全港性民间庆祝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这是一项对中华民族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任务。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时刻日益临近,这项工作既紧迫又繁重。

筹备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充分体现“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则,团结和依靠广大香港同胞,认真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

筹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1996年5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珠海举行。

江泽民主席在会议开始前看望了全体与会委员并作了重要讲话,肯定了筹委会的工作,委员们受到极大鼓舞。

这次会议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主任委员钱其琛致开幕词。

这次会议审议推选委员会小组的工作报告及其附件《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会议同意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如下:

1、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2、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履行全国人大和筹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推选委员会的职责。

3、推选委员会的四个组成部分共400名委员通过两种办法产生。前三部分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先通过团体提名,由筹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并有一定差额的候选人名单,再由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这三部分各为数100名的推选委员会委员。

在第四部分推选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面,原政界人士由团体提名或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经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一定差额的候选人名单,交由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根据筹委会确定的名额自行决定产生。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是推选委员会委员。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各功能团体、专业团体、行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政治团体除外)均可参与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提名。不在各团体之间分配具体名额或规定人选的上限。

在这次会议上,根据委员们的建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发表《筹委会推选委员会小组在港咨询情况报告》。会议认为,推选委员会小组提出的《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吸纳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为制订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委员们指出: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件盛事,也是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为世界所瞩目,值得永久纪念。

这次会议决定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建。为此,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

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们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文化专题小组的有关建议,审议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教科书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使用的有关教科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事实和基本法。

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庆祝活动小组提出的筹组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的建议。

李鹏任命董建华为行政长官

1996年1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报请国务院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作出了决定。

会议于下午在中南海举行。国务院副总理朱�基、钱其琛、李岚清、姜春云,国务委员李铁映、宋健、李贵鲜、彭云、罗干以及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后,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07号令,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职。

总理李鹏

李鹏在签署完号令后发表讲话,他指出: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下,由400位全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于1996年12月11日在香港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这是香港有史以来第一次由港人自己来选择最高行政首长,标志着香港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我们对这次选举的顺利进行和董建华的当选,表示热烈的祝贺。

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决定,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就职。在此之前,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

李鹏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已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今天,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就是依法来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李鹏最后说:

我们今天作出的这项任命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任命。它充分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决心和诚意。我们相信,董建华在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之后,定将不负众望,为香港的平稳过渡,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李鹏的讲话受到与会者的热烈欢迎。

行政长官办公室正式启用

1997年2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2时5分在香港亚太金融大厦7楼及11楼正式启用,结束了原在湾仔海港中心临时办公室的工作。

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迁移,象征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作为实体正式开展工作。

亚太金融大厦七楼正门,高悬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巨型区徽,区徽下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中英文金色字体。

行政长官董建华上午出席乡议局团拜后,正午时正式踏进办公室。从港府借调过来的公务员今日起也正式迁入这个新办公室工作。

董建华在迁入新办公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团结一致,实现平稳过渡,是全体香港人的共同愿望。并呼吁各方面人士以香港整体利益和600万市民的长远利益为依归,爱国爱港,拥护基本法。

针对香港一些人近日在国际上散布一些不利于香港的言论,董建华说:

我希望所有参与香港社会工作的人士都能关心国家、爱国爱港,这是天经地义的要求。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好了,对香港的长远利益有好处;我希望所有参与社会工作的人士都拥护基本法,这也是一个非常基本的要求。

董建华说:

对一些问题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意见,这不要紧,可以坐下讨论。但应该在香港讨论。有没有必要让外国人来告诉我们香港人,我们将来应该怎么样。

当时,香港人最关心的是香港经济问题,中央政府为了给香港人民一颗定心丸,特意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元重申了中央的政策。

2月14日,陈元应邀出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举办的“1997香港金融事务”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陈元在演讲中介绍中国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及政策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金融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种货币制度以及两个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关系。在处理两地金融关系时,中央政府会遵循以下7项原则:

1、两种货币和两种货币制度。7月1日以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货币制度将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香港将继续保持单独的货币发行与管理制度,保持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人民币和港币两者互不从属,不分主次,并保持相对独立。

2、两地金融当局保持相对独立关系。香港回归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不会取代它的地位,更不会在香港设立分行。

3、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合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按照国际惯例负责对在香港的金融机构,包括内地在港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两地金融机构互设时将被视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4、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香港的货币稳定提供支持。中国不会出于任何理由和以任何方式动用香港的外汇基金和其他资产。

5、两地间的债权债务将被视为对外债权债务。内地在香港筹资时,与其他国际和本地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地位,不享受任何优惠。

6、中国金融机构在香港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接受同一标准的监管,不享有任何特权。

7、上海与香港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推动的关系。在人民币成为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之前,上海尚不具备成为国际性金融中心的条件。但中国经济庞大的规模有条件支持两个金融中心的发展,使其成为各具特色的金融中心。

谈到香港的发展前景,陈元说:香港的繁荣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内地的经济增长。中国内地与香港互为最大的贸易伙伴,两地年贸易额由1978年的14亿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266亿美元,17年间增长近90倍。中国内地已成为香港最大的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转口货源供应地。

陈元说,1997后的香港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融资中心。这种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关系必将继续保持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特区区旗、区徽正式诞生

1997年2月18日,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委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国家标准颁布实施。

这为规范区旗、区徽的生产制作、监督检验和使用提供了技术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香港区旗、区徽国家标准,科学地规定了区旗、区徽各项技术要求,并对其内在质量作了详尽的规定。

两项国家标准的显著特点是,区旗、区徽的颜色、规格系列和材质与国旗、国徽完全相同,目的在于区旗、区徽与国旗、国徽并列悬挂使用时,达到完全一致的视觉效果。

鉴于区旗、区徽是一种特殊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两项标准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香港区旗国家标准,规定了区旗的八种规格和尺寸允许误差、使用面料、颜色值及允许误差;旗杆套的颜色和色差;旗上悬挂装置的形式、颜色;旗布染色牢度的级别;旗面表面质量判定原则;以及上述技术内容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香港区徽国家标准,规定了区徽的三种规格及尺寸允许误差、徽面红色色度及色差、徽面漆膜性能要求;材质及强度要求;徽面表面质量评定及各项技术内容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等。

这两项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使不同厂家或不同批次生产制作的区旗、区徽,规格、质量完全一致。同时也为供应、使用区旗、区徽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检验依据,并防止不规范的区旗、区徽的生产制作、供应和使用,以维护区旗、区徽的尊严。

绘制香港特区区旗的定位图如下:《区旗及区徽条例》订明了香港区旗的绘画方式。旗帜长宽比例为2:3,矩形,所有旗帜必须以指定比例及定位绘画,方算符合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一面中间配有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白色紫荆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寓意香港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将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星象征香港同胞热爱祖国,花、旗分别采用红、白不同颜色,象征“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周围写有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中间图案也是红底白色五星花蕊,寓意与区旗相同。

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别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区旗、区徽,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也是为方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交往。

香港回归祖国后,成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继续保持其国际经济大都市的特色。根据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十分广泛。

例如,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可以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贸机构,等等。

不难想象,如果特别行政区没有区旗、区徽,在行使中央政府授予处理对外事务权力,开展上述活动时将会带来许多不便。

从严格意义上说,香港区花的中文学名叫红花羊蹄甲,香港俗称“洋紫荆”,香港区徽图案也是由这种花变化而成的。

在植物学上,紫荆和洋紫荆是两种不同属的植物,且产地、分布也不相同。

紫荆:学名为Cercischinensis,又名满堂红。苏木科,紫荆属,落叶灌木或小乔木,高2米到4米,叶呈心形,假蝶形花冠,紫红色,簇生于老枝。主要产于我国黄河流域。

洋紫荆:学名为Bauhiniablakeana,中文名叫红花羊蹄甲,香港俗称“洋紫荆”。苏木科,羊蹄甲属,常绿小乔木,高约8米,叶圆形或宽心形,花芳香,粉红色,状似兰花。主要产于中国华南地区,北方不适宜生长。

“洋紫荆”树形端丽,花大芬芳,是极具观赏价值的树种。它不但是绿化、美化香港市容的重要角色,更是600万港民心目中的绚丽之花。

早在1965年,香港已经采用洋紫荆作为自己的代表花,当时新成立的港英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荆为标志。1997年后使用的香港特区区旗设计继续采纳了洋紫荆花的元素。

为了给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标志,1987年,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在报纸上公布后,分别从香港、台湾和内地征集到了7147幅图案。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以34票对15票,超过三分之二票的多数评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评选出的区旗、区徽最佳的图案,报全国人大批准公布。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办法如下: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是中国香港的标志,更代表着中国的尊严,它们的正式诞生标志着中华民族又向祖国统一的迈进了一大步。

江泽民向部队下达命令

1997年6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所列出的全国性法律增减决定草案。

附件三的全文如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就这个草案作了说明。

曹志首先说: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曹志接着指出,1990年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项全国性法律。在这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曹志说,决定草案从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是因为国徽法已经包括了这个法律的内容。决定草案把国旗法列入附件三后,没有把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从附件三中删去,是因为该决议还就国都、纪年、国歌作出了规定,其有关国旗的规定可与国旗法一并适用,以国旗法为准。

曹志还说,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及对毗连区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曹志最后说: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所必需的法律,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就要对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及人员提供领事特权与豁免,我驻港部队也将于7月1日进驻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6月30日10时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命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全体官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有关规定,命令你们进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7年7月1日0时开始履行香港防务职责。

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实现“一国两制”、完成祖国统一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担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任务神圣,责任重大。你们进驻香港后,要坚持人民解放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优良传统,忠实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依法治军,把部队建设成“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威武之师和文明之师,为维护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江泽民

1997年6月30日

这样,中华民族期待的神圣时刻终于要到来了。

举报

热门好书,快上车!

  • [历史]我是你皇嫂,你不可以……啊!
  • [现代]为了方便偷情,居然把我丢进深海!
  • [玄奇]老公,不要了,呜呜……人家都快舒服晕过去了
  • [现代]重生后,我被女儿旺成世界首富
  • [玄奇]爷爷死前害死了年轻女孩,还让我娶她
  • [现代]穿着暴露的美女整天晚上来撩我。
下载黑岩阅读APP,红包赠币奖不停
+A -A
目录
设置
评论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