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
见, 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条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至二百人, 最多不超过三百人。
团员或所辖团组织较少的, 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代表名额由召集
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 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
直接参与团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 报同级党
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
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
出, 也可以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选出。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
下设团委的基层团组织, 在必要时,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
准, 可以召集团的代表会议,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
代表。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
提名, 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 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
示后, 提交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或团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负责对代
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提名并表决产生。其组成人员一般由团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 团
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团的工作的同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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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
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 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的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 获得正式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