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设书记一
人, 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
成, 设书记一人, 副书记一至两人。
第十六条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团员人数在
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 经上级团组
织批准, 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
组成; 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
成, 常务委员五至九人。乡、镇团的委员会可由九至二十一人组
成。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不设
候补委员。
第十九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 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二十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团员
酝酿提名, 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提交团员
大会进行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提候选人, 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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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后, 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 凡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
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上, 根据多
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 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
意后, 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 凡召开团的代表大会选举的, 由上
届团的委员会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 提出候选人预备
名单, 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 提交大会主席团, 经大
会主席团初步确认, 提交各代表团(小组) 酝酿讨论, 大会主席团
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 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
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新选出
来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 也可以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 经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 根据新选出的委员会多数委员的
意见确定。
团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也可以不提候选人, 由
团员大会直接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 由团
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
员会书记、副书记, 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成员中选
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
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 提交选举
人酝酿讨论, 确定候选人名单, 提交选举。
第二十五条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候选人
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委员,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
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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