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有选
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
员, 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
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
选, 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
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十四条选举前, 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
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
绍, 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
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 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 回答选举人
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 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
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其监票人由全体团员或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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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表团(小组) 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代表中推选, 经团员大会或团
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委员会进行选举, 其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七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
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三十八条因故未出席会议者, 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 也可
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 可以另选他人。
第四十条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 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 选举
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应选
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一条实行差额预选时, 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
人数半数的, 方可列为候选人。
正式选举时,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
的半数, 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
名额时, 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
人时, 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 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
选名额时, 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 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
名额时, 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 作出记录, 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四十三条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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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织, 在必要时, 经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可以召集团
的代表会议, 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成员的数额, 不
得超过该级团的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增选后委员会
委员的人数, 不得超过该级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
总数。